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标语

0 2024-07-11 00:35:19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海丽拦车构不构成行政、刑事拘留,这件事对大家有什么警示作用?

就海丽拦截列车的行为,我国《铁路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规定拦截列车系严厉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又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当然,就其单个人的这种行为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还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可能刑事拘留。同时,违法行为也有个程度区别,一般行为可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一定后果就可能讨涉嫌犯罪,那就会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要说警示意义,那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参与社会活动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而不能任性,要有公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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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因劝阻男子不要乱扔垃圾遭暴打,你怎么看?

环卫工人工作辛苦收入低。凡是有良知的人;凡是心理健全、有道德素养的人,都会理解和充分尊重环卫工人。那些歧视甚至殴打环卫工人的人必须受到良心和公众的谴责!并要按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社会文明进步将无从谈起。

谢邀。如果这是真事情的话,其实笔者认为这种打人行为确实是很不应该的。当然,可能事情并不是报道的几句话就能讲明白的,毕竟,有时候练武的人血性也大,可能中间会因为对方的态度语言或者表情之类的,就会被激怒,从而动手,当然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其实这也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习武的时候,如何注重武德的培养?咱们很多人,都喜欢练武术,因为强身健体,并且很帅气。比较有威望的老先生教授武术的时候,也是反复强调武德。但是,有时候光说是没有用的,必须以身作则,否则光说不做,效果更差。

推荐给大家一个培养武德的方法,制定馆训或者人生准则,每天背诵一遍,时刻谨记,做到做到,做一个真正的中国武术人。

图片弓步双冲拳一个招式示意图,送给大家。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职场饭的回答】何止荒唐,简直就是在践踏《劳动法》。起因就让人不解,结果更是让人咋舌。两人以拒绝加班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导致公司违约赔偿12万元,法院判决员企业有紧急任务员工无权拒绝加班,罚款1万8千。



如果两人的工作内容很重要,专业性很强,怎么需要用拒绝加班来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公司又怎么会即不想续约又不储备人才。

单单因为两人拒绝加班,就造成公司违约,可见岗位的重要性。这么重要的岗位,公司竟然没有储备人才。就算平时没有储备人才,都已经打算换人了,还不招替补人员,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先承认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接着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难道判决依据也需要戏剧性?

紧急任务,说实话公司有不紧急的任务么?如何定义紧急任务,是不是只要不加班公司就可能违约赔款的都算紧急任务?若是公司人数不够,导致不加班就完不成任务,这样的算不算紧急任务?如果该条合法,恐怕以后很多公司都会人为制造“紧急任务”来节约人工成本,合法压榨企业员工了。

估计很多人也是第一次听说以拒绝加班来要挟企业续签合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频繁加班表忠心来换取企业的留用。如果不是两人对自己专业技能和短时间内的不可替代性有自信,就是企业捏造事实了。

之所以被压榨的员工绝大多数选择沉默,是因为虽然有《劳动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很多人来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困难。

不得不说,江苏省的法院就是法律界的奇葩,相信彭宇案,大家还都有印象吧,2006年彭宇因为扶摔倒的老太太徐寿兰,反被徐寿兰指责为其撞倒她,最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这件事在全国上引起了极大的舆论风波,因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这件事之后本案的主审官王浩也被调离了鼓楼区法院,从此以后,扶老人成为一件人见人怕的事情。

彭宇案,让广大的民众不敢扶老人,而这次扬州市法院的判决极其有可能导致很多普通人再也不敢拒绝老板要求的免费加班了,因为一旦你不加班,老板可以按照你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相当的荒谬,我实在不知道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甚至我怀疑这个法官与企业之前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如果说老板给予加班费也就算了,关键没有,现实中很多私营企业老板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尽量压缩招聘的人员,让现有的员工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甚至996都变得习以为常,本来义务加班就很让人反感,结果发现不加工还要倒赔老板,是否很可笑?给我1000元的工资,我凭什么要做10000元的活?明知道任务多,为什么不多招聘点人手?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员工的权益,为什么不判决老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显然老板违法了,但这个扬州市的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的庭长翟森斌竟然对老板违反合同法视而不见,而要求员工赔偿老板?试问这种人是怎么做上法院的庭长的?

总结

公司可以避免损失吗?可以,在两人拒绝加班时,公司就应该预料到了,但是公司老板明显不管不问,否则怎么会放任下去,致使合同违约?所以这损失根本不能认定给两个不加班的员工,此次事件会导致一个非常坏的影响,员工不敢拒绝接班,这个影响堪比当年的扶老太太的案件了,江苏的法院系统真的应该整顿一下了,怎么尽出这些奇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治社会不可任性的警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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