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治社会的三个表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治社会的三个表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
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
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
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表现为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
(4)人权保障
①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②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以理解为:
(1)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观念意识,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2)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独立性。
(3)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对权利加以保障: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其核心是严格依照良好的法律办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第一次提出了“法治”的定义。他说:“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区别
1.从概念和内涵上讲:
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比如刑法、民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2.从产生和发展上讲:
其一,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其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却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3.从基本要求上讲: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例如,罪刑法定原则。
4.从实行的主要标志上讲:
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5.从核心意义上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治社会的三个表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治社会的三个表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