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意义

0 2024-01-04 03:23:14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意义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共有七章,分别是总则、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监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诚信甘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的摘要: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依规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方面,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69条,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一)关于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条例(草案)》第二章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措施、一般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等,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三)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法人信用,鼓励失信社会法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市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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