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缴纳税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缴纳税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感谢邀请!民间放贷者你指的是个人吧,其实不管个人放贷还是民间私自放贷的担保公司,其本身的存在性现在依然存在争议,如果私自放贷,且利息过高,法律根本不保护,像这些怎么会像国家缴税呢?如果向国家缴税了,那么是不是证明他们的存在是合法性呢?是不是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呢?
首先,友情提醒,“交”与“缴”意义不同,不可混淆,“缴”有“迫使交付”意,缴税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所以是“补缴”不是“补交”。
我觉得在调查前补缴税款不能算“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以下使用后者说明)。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被举检后,被举检人得知情况申报缴税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15日施行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此没有涉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虽然是被举检后补缴税款,但仍属积极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也无权拒绝被检举人(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二、被检举人申报补缴税款的同时,税务机关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万的滞纳金。 缴税凭证一开,被检举人就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如今刑法所指的“逃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的内容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必须因“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而导致“逃避缴纳税款”这样一种后果,当然,还需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才构成逃税罪。本案中,被举检人虽然隐瞒收入5000万元,试图逃避缴纳税款,但在税务稽查前,他如实申报了,补缴税款了,也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承担了行政责罚——缴纳了滞纳金,“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涉罪后果不存在,因此,不能定其“偷税罪”即逃税罪。
己被举报,再自行补税。要看税务是否立案。金额巨大,一般都立案后移送司法。只不过在量刑上会考虑到态度问题。补税和滞纳金都是同时产生的并缴纳的。移交检察机关和法院后,就是罚金和量刑的考虑了,补税行为是否能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个是法院的事了。
1、概念不同:
缴纳的意思,是一种履行义务,
交这特指转移之意,它强调的是传递与交换,这是一种相互对等、相互信任的关系,这里不存在上下级,因而没有命令,没有强制,相反,交字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那种亲密无间、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
而所谓缴费,亦即是缴纳之意,但这特指公民履行义务的过程。所谓缴费通常所指都是非缴不可的费,不缴或拒缴都构成了或轻或重的违法行为。
1.交纳一般是向有关部分交纳相关的金额,缴纳指的是一个履行义务的过程;2.交纳通常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缴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3.使用的环境不同,一般缴纳用于税款、学费等方面,交纳一般用于党费等方面。
1.交纳一般是向有关部分交纳相关的金额,缴纳指的是一个履行义务的过程;2.交纳通常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缴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3.使用的环境不同,一般缴纳用于税款、学费等方面,交纳一般用于党费等方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缴纳税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缴纳税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