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关于法治的认识,社会契约论关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0 2024-01-23 0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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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存在基础和法律意义?

近代西方的思想家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其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由此确立近代社会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

社会契约论关于法治的认识,社会契约论关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解读?

1、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句法谚,源自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私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中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2、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3、具体而言, 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无权做出有关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4、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国家公民权利的行使,如今已成为法制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5、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政府机关不可以超越法律授权做出行政行为,个人及企业单位没有法律的授权都不可以做;

什么是社会契约思想?

社会契约形容的是个体与政府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社会个 体和政府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社会个 体放弃自己的一种自然状态(自由和不受约束)提供给社会以换取秩序、结构和更重 要的保护。

《社会契约论》的最核心的一个观点就是区分了国家与政府(国王)的关系,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个枷锁就是国家。卢梭提出国家创建的理性逻辑:人类想要生存,个体的力量是微薄的,个人的权利、快乐和财产在一个有正规政府的社会比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可行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即国家。

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扩展资料: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

18世纪的法国处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却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

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自幼经历坎坷,广泛的阅读极大地开阔了他的视野,丰富了他的思想,深深体会到自由和民主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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