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法治变迁的原因,英国社会法治变迁的原因是什么

0 2024-01-16 1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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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不是法治社会?

英国当然是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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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体

  英国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年、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司法

  英国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待遇优厚。

英国宪政是怎样形成的?

英国代议制的形成过程就是君主立宪制的发展过程。从英国代议制的内容来看,其特点是国王逐渐“同统而不治”,责任内阁制的逐步完善,选举权逐步扩大,内阁日益权重。从英国代议制的发展方式来看,其特点是渐进地温和的变革,民心的斗争和政府的妥协相结合,尊重传统又遵循惯例。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完善是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循着“光荣革命”所开创的和平变革制度的传统,通过立法和法制来逐步完成的。历程大致经过几个重要时期:

1、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书面形式将“权利”作为人民与国王之间的“契约”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权利法案》由此成为英国宪政中最重要的奠基性文件。

2、1701年《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从而吧保证了王位掌握在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新教徒手上。体现英国主权不在国王,而在一会。

3、18世纪初,议会将内阁从国王直辖逐渐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逐渐行程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的惯例。

4、18世纪前半期,因国王不愿参与内阁会议,内阁在议会多数的支持下执掌政事的做法逐渐形成惯例,国王干脆任命议会多数派领袖担任内阁首相,即政府首脑。同时又形成了一旦内阁收到下院反对,首相就要辞职向议会谢罪,或解散下院提前大选,由此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去留这一惯例。由此,“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完善。国王“统而不治”,仅成为最高权力象。

5、国家权力从国王转移到议会后,控制议会逐渐成为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

提出法治思想最早的国家是?

我国是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最早的国家,最早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管仲、慎到、商鞅、韩非等人提出的,尤以韩非为代表。韩非著有《韩非子》一本,他主张“霸道”和“以法治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英国社会法治变迁的原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英国社会法治变迁的原因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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