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法治和礼治的优劣,现代社会法治和礼治的优劣势有哪些

0 2024-10-17 04: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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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的利与弊?

仁政就是君王以道德收拢民心,让百姓从心里推崇君王,即使犯了法许多人也能得到赦免,且法律及其宽容。礼治和仁政差不多,是周朝所用的治国方法,凡事皆有礼。法治是凡事唯法是从,以法论罪,以法论功。这三种法治没有最好的,也没有最不好的,要根据民情来决定用什么方略治国。

现代社会法治和礼治的优劣,现代社会法治和礼治的优劣势有哪些

像春秋战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这样的分裂时期,应该用法治。因为法治可以让国家慢慢的强大起来,能保持很长时间。历代君王只要事事依法处理,国家就能强大。不过,法律不能太严酷,要符合民情,要让百姓推崇这个法律。而以仁政礼治治国,想要保持一直强大下去,对历代君王要求很高。而且像春秋战国,五代十国,南北朝天天打仗,老百姓都撑不住了,就没有人再去理会你的仁政礼治了。而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必定是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百姓们永远不会也不敢疲惫。

像大规模统一的时代,就应该实行仁政礼治。因为如果法律过于严酷,就会像秦朝一样很快灭亡。

总而言之,就是要随机应变,不能盲目的选择治国方略,要吸取上一个朝代灭亡的教训。

如何评价西周礼治的内容?

西周的“礼治”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

在神权绝对性动摇后,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宗法关系扩展到国家政治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中,形成了“礼治”,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巩固政权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到春秋战国这个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以及宗法关系的疏远,围绕“礼治”出现了长达百余年的“礼法之争”,并以法家“法治”思想的胜利而告终,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王朝。

秦汉之后,随着儒法合流,西周礼治的原则,如“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等经过改造而演变为三纲,成为传统社会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荀子有关礼与法的思想可以被概括为?

荀子礼法思想,将儒家的礼引向了法家,使其具有了法典化的客观规则的色彩,从而呈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用的特点,但荀子仍属于儒家,而非“儒法家”或法家,因为其礼法思想并没有改变儒家礼学思想的底色。

大体说来,荀子言说的礼法,其所不同于法家所谓法者,在于从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视野来论礼,并通过以法注礼,强化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使礼成为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客观规则。

其所不同于法家者在于:一者,荀子礼法合治的精神实质是以法补礼、以礼统法,即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推动礼所规范下的差等秩序的实现,以礼的差等性原则来统摄法的普遍性精神;二者,荀子通过对治法与治人以及良法与君子的辩证认识,在重视礼的客观性规则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人(君子、治人)在礼法制度规范建构中的主体性作用。

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命题。其含义两点:

(1)礼法并举、王霸统一。

他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礼以定伦”,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为用。

只是法的特点表现为通过赏罚来维护等级秩序。

(2)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讲法治,不讲礼治,百姓只是畏惧刑罚,一有机会仍会作乱。

他把“法治”称为“暴察之威”,“礼治”称作“道德之威”。

法治至其极也不过为“霸”,而不能成“王”。

如果以礼义为本,则法治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了:“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

荀子以为,礼义是立法的精神,如果人们爱好礼义,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罚,百姓也能自然为善。

总之,荀子的礼法兼施、王霸统一,是对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未爆杂用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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