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是

0 2024-01-04 05:51:57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治的作用和要求?

1,法律作用有:明示作用,矫正作用,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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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发挥法律的什么作用?

一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今年2月份,续聘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来宏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为我局行政管理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在行政确权、信访事项、项目评估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等方面,加强与法律顾问交流探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保障决策事项于法有据、决策程序依法履行、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三是推进争议矛盾化解。在化解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特长,理清法律关系,综合考量多方权益,合理提出处置建议,促进重大、复杂涉法事项的妥善处理。在多起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等问题的处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化解矛盾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是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全方位发挥法律顾问“智囊团”作用,邀请法律顾问协助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问题意识,提高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养,不断促进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为什么有了法律,还要倡导和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

首先,法律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滞后性和社会调整规范多元化决定了。法律绝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不周延性。以及法律与调整对象之间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脱节滞后现象的弊端,这是因为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象之间、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发展的社会之间的矛盾必然存在一天。

这种矛盾现象警示我们,即使在法制十分完善的社会里,我们仍然应当坚定不移地建立社会调整规范的多元体系,坚持不懈地运用包括道德在内的法外之法的手段而绝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因为立法与社会的脱节,法律与对象的不周延是必然存在,无法根除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也不可能仅仅以法律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一切活动,而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硬规则的并存和实施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其次,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作用有限以及互相弥补的必然性。人们常说,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的确,法律秩序的确立为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到法治中去寻找道德的生长点,同时,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就会失去其合理性、正义性,没有道德的社会氛围,法律的有效性只能由暴力而非信仰基础上的自愿来实现。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变化的影响。

第三,道德所蕴含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守法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不准说谎是妇孺皆知但君子也很难一生奉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的要求在刑法则降低为禁止作伪证,在民法上则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而非具体规范。

因此,所谓道德是法律的来源和补充,主要是就法律所蕴含的道德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而言的。就具体的行为规则而言,法律所能吸收的一般是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最起码的要求。

因此,层次较高、自律程度较强的公共社会习惯只能依靠道德教化逐步培养,而不能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为法治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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