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社会有何启示,对法治社会有何启示和意义

0 2024-01-17 19: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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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机构的启示?

首先,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改革的根本。司法改革应当保证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存在,在司法体制上应彻底抛弃传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结构形式,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彻底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否则,没有了司法的独立性,也就失却了司法秩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近代司法改革从总体上看,“司法独立”的原则仅落实在纸面上,完全经不起司法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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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司法改革应以加强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为前提,应当加大司法经费的投入,同时加强法官的选拔与培训,从而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稳固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充足的司法经费是司法机构设置的物质基础和司法组织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状况的重要杠杆;另一方面,由于“法由人行”,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与较强的业务素质显得至为关键,因此,加强法官队伍的培养与选拔,大力发展法学教育,以保证法律后备人才,也是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在加强新式法院建设以及培养现代法律人才方面,清末民国时期表现得比较迟缓,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程。

最后,司法改革的成功还依赖于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使全社会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的态度,这既要靠国家的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更要靠增强法官以及政府官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来实现。中国近代的司法腐败固然与政治腐败密不可分,但法官的法律意识单薄、法官屈从政治的压力以及以法敛财是一个重要的根源。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培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

秦朝的灭亡给我们什么启示?

盛极必衰,否极泰来。

始皇帝横扫六合,修筑长城,建造皇陵,劳民伤财,民怨四起。

始皇帝死后再也没有人能镇压民怨。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加上原诸侯各国贵族推波助澜,秦二世便亡。

始皇帝罪在一时,功盖千秋,无人能及。

秦朝的灭绝的根源并不是从秦始皇死后赵高专政才种下的,探究秦朝灭亡我们得从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开始说起,当时卫鞅从魏国西行入秦为秦国带来了一整套的强国,富国的策略(非战功不可嘉爵,全民实行里甲制度)可以说从这时起秦国就已经开始一统天下的步伐并且越走越坚定。这套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对外尽可能集中全部力量一致对外,对内实行政治高压,这么做确实可以让国家空前凝聚以全国之力为国家生存发展做出贡献而且秦国当时是成功的,因为当时在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前一直有不尽的战功和封赏将士的土地。

但是当秦始皇一统天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当时秦国的主要矛盾已经从对外战争的外部矛盾转移到国民想要过上更好生活的内部矛盾上,而秦始皇已经了一统天下,秦国上下并没有了获得战功的途径。所以这时秦朝已经需要一场变革了,但是可惜的是,秦朝的执政者并没有发现这一改变,依然沿袭着商君的治国思路,使用严苛的刑法,并对内施行政治高压,这更加严重的激发了当时社会的内部矛盾,这也导致了秦国后期开始起义不断,最终导致了秦国灭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法治社会有何启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对法治社会有何启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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