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建设

0 2024-01-20 05:51:54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区矫正对象的什么人要协助?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五要”?

司法所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做到十不准。

一是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二是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是不得违反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是不准违反法院禁止令;

五是不准和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来往密切;

六是不准不假而走,离开商州辖区居所地;

七是定位手机不准关机或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八是不准我行我素,不遵守周汇报,月见面,节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日汇报制度;

九是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十是不准酒后驾车和参与酗酒、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

什么是社区矫正监督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两院两部”《意见》精神,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户口(户籍地)在陕西,长期或经常居住在特定社区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

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是被裁定假释的。

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监管?

  需要看矫正人员是在那理报到接受矫正,若是在户籍地,则是由户籍地司法所进行监管,若是在居住地,则由居住地司法所监管。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加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意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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