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治建设的原十六字方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治建设的原十六字方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为建设法治中国打造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78年12月
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有新旧之分,以下是内容介绍。
发展党员的新十六字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发展党员的旧十六字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
内容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提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l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治建设的原十六字方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治建设的原十六字方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