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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般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中第三章 行政法规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前,面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我国乡村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为此需要通过首批试点探索一批路径方法,健全一批政策制度,打造一批典型作示范。(央视网2019年12月25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顺应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实现了社会安定有序、群众生活改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和治理体系。回顾新中国乡村治理70年历史发展脉络和成就,对于新时代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系、开创乡村振兴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乡村治理之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将农业农村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也标志着我国乡村治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今后,应当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奋力谱写新时代乡村治理新篇章。坚定不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深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要遵循治理的一般规律,引入现代治理理念、要素、体系、方式和手段,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要考虑城乡结构差异,因地因村制宜,选择符合村情民情的治理模式,确保乡村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一要加强党的全面有效领导,为乡村治理“铸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乡村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规划中,并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每年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压实责任。
二要构建一核多元的主体协同格局,为乡村治理“壮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协同治理体制,充分吸收国家、市场、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对乡村治理事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理分工、协同推进。
三要强化现代化资源要素保障,为乡村治理“造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汇聚各类人才资源,充实基层治理力量,增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体系活力;加大投入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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