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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
这一特征不是一蹴而就的。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是这一传统特征的开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就是儒家化在司法上的体现;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隋唐时期,儒家化的法律成熟,并结出丰硕成果《唐律疏议》。至此,儒家化的法制观念确立,并一直延续至清末。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背景:汉高祖高汉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间,法制指导思想:黄老的“无为而治”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
为避免重踏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大臣的影响,从刘邦到汉景帝的汗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和恢复经济发展。
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社会逐渐形成大统一的局面。
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汉朝统治者希望以一种扩展进去的积极政治学说取代汗初的“无为”黄老思想,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权使这权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家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注视主张的“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1. 法律至上: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人可超越法律。
2. 平等公正:法律适用于每个人,不论社会地位、财富、国籍、性别、种族等因素。
3. 保障人权: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
4. 稳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法律公正有力,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5. 合法性原则:政府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基础,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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