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建设清单汇编,乡村法治建设清单汇编最新

0 2024-10-17 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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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乡镇综合执法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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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

《条例》明确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执法权能够有效承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需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2、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政府权责清单,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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